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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精工油墨、余绍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10民初207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精工油墨、余绍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精工油墨;余绍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民初207号 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丰岛区南池袋2丁目27番地5。

法定代表人:平栗哲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笑笑,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绍宗,男,汉族,1982年1月3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天台县。

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与被告余绍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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