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4民初124号原告:保定市港兴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大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二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清彦,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峄城区娟娟奶粉商店,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阳平镇驻地。
经营者:张辉,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原告保定市港兴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峄城区娟娟奶粉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原告保定市港兴纸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港兴纸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峄城区娟娟奶粉商店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港兴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保定市港兴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