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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鹏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云洋酒店用品批发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2650号
案件名称原告魏鹏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云洋酒店用品批发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魏鹏;南京市江宁区云洋酒店用品批发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650号原告:魏鹏,男,汉族,1959年2月7日生,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本果,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明,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云洋酒店用品批发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麒路农副产品物流中心百货区E329商铺。

经营者:张光强。

原告魏鹏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云洋酒店用品批发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魏鹏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魏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魏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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