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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宿迁思雅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章华、廊坊豪克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3195号
案件名称原告宿迁思雅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章华、廊坊豪克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宿迁思雅清洁用品有限公司;章华;廊坊豪克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合同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195号 原告:宿迁思雅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章集街道何杨居委会中杨组。

法定代表人:杨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书海,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华,男,1969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廊坊豪克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东杨庄乡下坊村。

法定代表人:郭炳豪,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宿迁思雅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章华、廊坊豪克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宿迁思雅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宿迁思雅清洁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宿迁思雅清洁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宿迁思雅清洁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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