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初210号原告:严永强,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
被告:盘锦市大洼区欧梦卫浴店,经营场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田家汇美建材交易中心A6-5号(北)商网。
经营者:王利凯。
原告严永强与被告盘锦市大洼区欧梦卫浴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严永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严永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严永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严永强负担。
多收取的1250元与应减半的25元共计1275元一并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