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初54号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继伟,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梦,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本溪市平山区美宜佳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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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文明街 经营者:王艳,业主。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本溪市平山区美宜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