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清远巿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802民初1113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露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小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记房,男,199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吴记房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