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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NATURE REPUBLIC CO与吴记房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802民初11136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NATURE REPUBLIC CO与吴记房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NATURE REPUBLIC CO;吴记房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清远巿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802民初1113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露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小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记房,男,199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吴记房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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