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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首亮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422刑初205号
案件名称江首亮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首亮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黔0422刑初20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首亮,曾用名江桃元,男,1989年6月15日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租住贵州省普定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

辩护人洪应,贵州秀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施,贵州秀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定检刑诉[2020]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首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被告人江首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晓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首亮及其辩护人洪应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被告人江首亮想制作假茅台酒售卖赚钱,遂于同年5月购买纸箱、瓶盒、瓶子、商标等贵州茅台酒包材及散酒,采用灌装、压盖、系飘带、贴贵州茅台商标等方式生产73瓶假贵州茅台酒,其中53度500ml飞天(带杯)假贵州茅台酒61瓶、53度500ml30年陈酿假贵州茅台酒6瓶、53度500ml15年陈酿假贵州茅台酒6瓶。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江首亮将上述中的72瓶假贵州茅台酒通过安能物流售往山东。

2020年5月20日,普定县公安局民警接到举报,当日从安能物流贵阳分公司处扣押72瓶假贵州茅台酒,从江首亮处扣押1瓶假贵州茅台酒及假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924件。

经鉴定,扣押的73瓶贵州茅台酒均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总价值人民币206237元;

贵州省茅台酒包装材料924件亦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江首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及照片,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普价认字[2020]2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物流单、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情况说明、物流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首亮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江首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江首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2021年11月20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赃物(详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予以没收,由暂存机关普定县公安局直接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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