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30681号原告:万物云空间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梅林万科中心(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朱保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斯山,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玮,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凤凰众筹(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702D法定代表人:李方正。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物云空间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凤凰众筹(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物云空间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庄晓民(代)书记员 霍 丽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