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548号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双龙大道****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500112765940029M。
法定代表人:蒋春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平,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兰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陈家坪汽车站安检机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R00N98。
经营者:李天秀。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兰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