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民初85号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87933081M。
法定代表人:李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吴丽,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尤溪县城关天天灯具经营部,住所地:尤溪县城关镇紫阳大道东方商业广场5-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6MA30CRKC7Q。
经营者:周维天。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尤溪县城关天天灯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翔熙 审 判 员 黄国庆 审 判 员 吴青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曾雪梅 书 记 员 饶 婕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