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1439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渠,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