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192执1921号申请执行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艳芳,女,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艳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92知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2,000元。
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与执行标的32,000元等额的财产;
或冻结、扣划、提取其所有的,等额的银行存款及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