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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陶春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12民初4058号
案件名称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陶春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陶春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4058号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院**楼**1606。

法定代表人:张春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婷、李亦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春波,男,199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陶春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受疫情影响,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为由,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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