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民初1271号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洋富竹一街******。
法定代表人:谢银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岚燕,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迦娜斯贸易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之二/div>法定代表人:罗兴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迦娜斯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中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宏伟审 判 员 谢爱芳审 判 员 王思思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商梦莹书 记 员 林昭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