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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抚顺市望花区润达化妆品商城解放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6民初219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抚顺市望花区润达化妆品商城解放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抚顺市望花区润达化妆品商城解放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6民初219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市望花区润达化妆品商城解放路店。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抚顺市站前街一巷**。

经营者:山长艳,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男,该店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斌,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抚顺市望花区润达化妆品商城解放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被告抚顺市望花区润达化妆品商城解放路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王跃斌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即停止生产、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包括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以自然主义为主题的韩国化妆品公司,享有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原告产品的进口贸易和在中国市场上的销售,申请注册取得了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并授权原告排他许可使用。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均在有效期内。

原告自从2009年创始“NATUREREPUBLIC”品牌以来,2016年在韩国发展了800多家专卖店,并且不断地向世界各地开拓市场。

在美国、日本区已拥有200多家专卖店。

目前在中国大陆各个城市发展成60多家分店,还不断扩大规模。

在中国以明星产品芦荟胶更加知名。

随着原告“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商标系列产品的火爆热销,被告瞄准上述商标的影响力和市场价值,在店中销售假冒“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的芦荟胶,其销售假冒“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但侵害了原告合法权利,而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讼至法院。

被告抚顺市望花区润达化妆品商城解放路店辩称,1.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

2.涉案公证书因无合法委托授权而无效;

3.被告出售的商品构成合法来源抗辩,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2019)京方正内字证字第02382号公证书、(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3746号公证书、(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2381号公证书、(2019)津南开证经字第1173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履行了法定程序,原告起诉主体适格。

证据二:(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2432号公证书、(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2431号公证书、(2019)经方正内经证字第04738号公证书。

证明:1.原告是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商标处于有效期内。

2.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效公司是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商标处于有效期内。

3.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将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排他许可给原告使用,原告有权就关于侵犯第9481384号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证据三:(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3579号公证书及侵权实物。

证明:被告销售“纳益其尔芦荟胶”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第10494197号、第9481384号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证据四:芦荟胶鉴别方法,证明:被告销售的商品并非原告生产。

被告抚顺市望花区润达化妆品商城解放路店的发表质证意见是:对证据一中(2019)津南开证经字第1173号公证书中杨伟华律师因超出原告对其的授权范围而无效,对证据三的公证书因缺乏相应授权而不应采信,封存实物确系我方销售,销售小票也是我方出具的。

对于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均没有异议。

被告抚顺市望花区润达化妆品商城解放路店为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一份加盖有沈阳市沈河区鑫洛美化妆品店的销货清单,证明:被告所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质证意见是:对该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

该销售清单是单方制作的,载明进货时间为2019年1月8日,但其备注内容明显系后行添加,且经原告代理人查询,沈阳市沈河区鑫洛美化妆品店成立于2020年3月23日,被告未说明来源渠道,未提供合法进货证明及合同、发票等正规进货资料,不构成合法来源抗辩。

本院认证意见为,原告提供的案涉证据履行了认证、公证程序,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用。

被告提交的案涉证据不能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合法取得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09年2月17日在大韩民国注册成立。

2013年5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注册人为株式会社自然共和国(NATUREREPUBLICCO,LTD.),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类:香水;

化妆洗液;

润肤液;

染睫毛油;

眼线笔;

口红;

粉底;

洗面霜;

化妆粉;

防晒霜;

防晒液;

洗发液;

美容面膜;

指甲油;

画眉铅笔;

化妆品;

滋养霜(化妆品)。

有效期为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

2013年8月19日,商标局核准变更注册人为株式会社纳益基尔(NATUREREPUBLICCO,LTD.),2013年11月4日,商标局核准变更注册人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2012年,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文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香水、化妆洗液、洁肤乳液、染睫毛油、口红、化妆粉、洗面奶、化妆品、画眉铅笔、美容面膜。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6日。

2018年1月1日,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许可人)与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被许可人)签订一份《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

合同主要约定以下内容:一、许可人拥有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并同意将该商标许可被许可人使用,且被许可人有意使用该商标;

二、许可使用地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许可使用的权利性质为排他性授权使用许可;

三、许可使用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5日;

四、如发生涉及许可商标的侵权事宜,许可人同意授权由被许可人进行商标维权,被许可人有权以自己名义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起诉。

2019年9月4日,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杨伟华律师(受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受托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从事以下事宜:一、依法对侵犯委托人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涉及证据保全公证的,经受托人转委托,以复代理人的名义申请办理)、提供证据;

……三、为保护委托人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对该诉讼所引起的对方反诉或上诉、申诉进行应诉;

受托人以诉讼方式保护委托人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时,受托人可以从事以下事项:1.有权代为签署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上诉状、……),提起诉讼或应诉、陈述、辩论,享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及和解,提起上诉,办理案件诉讼费用退还手续,领受赔偿款、和解款、调解款和诉讼退费……4.因委托人是外国企业,上述的赔偿款、和解款、调解款、执行款和诉讼退费等相关费用无法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汇入委托人账户。

在上述的诉讼及非诉讼程序中,受托人可以转委托其他律师或者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要求的主体从事本授权书载明的上述权限。

转委托的,杨伟华律师必须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具体权限以杨伟华律师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所载明的内容为准;

接受转委托的受托人不得再次转委托。

本授权书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生效,非经委托人明确撤销,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期满可以书面续展。

2019年6月10日,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英向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申请对其在辽宁省购买涉及侵权产品的行为及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6月17日,白英会同公证员曹某和公证人员张某1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的“解放路地下商场”底商的“润达化妆品”,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白英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使用手机支付宝功能付款购买了标识有“NATUREREPUBLIC”的商品一盒,取得“润达化妆品店”销售小票一张。

白英对使用手机支付宝付款内容进行了屏幕截图,并将截图发送至公证人员处。

公证人员当场收存上述购买商品及取得的“润达化妆品店”销售小票,并对上述购买地点进行了拍照。

在当天购买结束后公证人员对上述所购买商品及取得的“润达化妆品店”销售小票进行了拍照和封存。

上述被封存的所购商品及“润达化妆品店”销售小票交由白英保管。

上述购买过程由公证员曹某和公证人员张某2程监督。

2019年7月24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作出(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3579号公证书。

当庭开启封存的实物,内含芦荟胶一盒、润达化妆品店机打小票一张。

封存的芦荟胶产品盒盖上贴有“NATUREREPUBLIC”标识、外包装侧面张贴的中文标签中印有“纳益其尔”字样,封存芦荟胶盒盖上的芦荟标识中从左起第三片芦荟叶子没有锯齿纹路。

而正品包装盒盖上的芦荟标识中从左起第三片芦荟叶子有锯齿纹路。

抚顺市望花区润达化妆品商城解放路店于2012年12月4日注册成立,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山长艳,经营范围为:化妆品、日用百货、零售。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准据法适用问题。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是在大韩民国注册成立的公司。

本案系涉外知识产权案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原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起涉案知识产权保护请求,双方当事人未就法律适用作出选择,故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处理本案商标侵权争议的准据法。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杨伟华律师(受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中载明杨伟华律师有权代为签署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上诉状、……),提起诉讼或应诉、陈述、辩论,享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故杨伟华律师有权代为原告签署起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讼主体适格。

关于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原告经核准注册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原告经授权享有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文字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上述权利受法律保护。

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在被告未能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无权代理原告进行保全证据公证的情形下,本院对该公证书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尤其是被告承认封存实物及机打小票系由其销售和出具的,故本院认定被告销售了涉案被控侵权产品。

本案中,被告销售的芦荟胶使用了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NATUREREPUBLIC”标识和独占使用权的“纳益其尔”标识,但该商品经过隔离比对,并非是原告生产的正品,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故被告销售该侵权商品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独占使用权。

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本案中,被告提交的《销货清单》上虽然加盖了“沈阳市沈河区鑫洛美化妆品店”的签章,在该销货清单上添加的备注内容为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系被告经营者山长艳于2019年1月8日在沈阳市沈河区鑫洛美化妆品店兑店前所购买。

但经查询,沈阳市沈河区鑫洛美化妆品店注册成立于2020年3月23日,而该销货清单载明进货时间为2019年1月8日,在该销货清单上缺乏制作该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且原告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仍不能说明被控侵权产品的提供者,对被告抗辩其具有合法来源的意见,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故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商品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但因被告并非是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根据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实际损失、被告侵权获利及商标许可使用费情况,故综合考虑案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商业价值,被告的侵权性质、经营时间、服务范围、群体,及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因商标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7000元。

综上,对原告诉讼请求中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的部分,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抚顺市望花区润达化妆品商城解放路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和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二、被告抚顺市望花区润达化妆品商城解放路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7000元;

三、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抚顺市望花区润达化妆品商城解放路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人民币195元,被告抚顺市望花区润达化妆品商城解放路店负担人民币1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抚顺市望花区润达化妆品商城解放路店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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