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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德超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刑更2219号
案件名称管德超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管德超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刑更2219号 罪犯管德超,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青岛市人,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鲁0281刑初417号刑事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管德超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万元(未缴纳)。

现已执行三年三个月。

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管德超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管德超的悔改表现,有罪犯管德超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管德超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

对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管德超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2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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