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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志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9知民初159号
案件名称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志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周志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知民初159号 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裕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瑜,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志云,女,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城言,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志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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