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64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宇韬,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兆芳,女,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兆芳、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