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511民初1448号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49M。
法定代表人丁某1。
委托代理人李静雅、王旭烨,均系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金平区姗妹鞋行,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511MA4X7PGR3L。
经营者康培双,女,汉族,1982年6月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饶平县×××××××××××××,公民身份号码445×××××××********。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金平区姗妹鞋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汕头市金平区姗妹鞋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折半为275元,由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