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完 毕 通 知 书 (2020)川01执恢429号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世家酒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民初2356号民事判决,受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世家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60万元及其他。
执行中,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世家酒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
本案执行费8400元已由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世家酒业有限公司缴至本院账户。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并结案。
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