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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颍上县半岗镇姜士强联通专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12民初222号
案件名称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颍上县半岗镇姜士强联通专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颍上县半岗镇姜士强联通专营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民初222号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海尔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33409001。

法定代表人:郑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明,江苏商和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颍上县半岗镇姜士强联通专营店,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半岗镇岗店社区影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26MA2R2A1W1Y。

经营者:姜士强。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被告颍上县半岗镇姜士强联通专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孟乐群 审判员  袁理想 审判员  黄发全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尹玉 书记员周晓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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