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1836号 原告:山东米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复兴路**西城汇金国际金融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孙荆轩,执行董事。
被告:济南韬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三庆数码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姜汉廷。
原告山东米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韬辉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山东米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米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米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米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