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民初4584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余宽,山东国曜(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村馨元百化店(庆安百货) 工商注册地址:周村小商品市场北区4巷10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6 经营者:许吉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村馨元百化店(庆安百货)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