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536号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双龙大道****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5940029M。
法定代表人:蒋春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平,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海燕,女,1993年10月29日,住重庆市涪陵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8MA5YUG7258。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