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6民初953号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有明,福建泉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化县丽霞食杂店,经营场所: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举人路78-13号。
经营者:梁丽霞,女,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化县丽霞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