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368号之一 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贺村镇淤头村淤达山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吴水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吴丽,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伟宁,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清市龙山郭本清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福建省福清市龙山街道龙东村环城北路**。
经营者:郭本清,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清市龙山郭本清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福清市龙山郭本清建材经营部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正当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福清市龙山郭本清建材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