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288号之一原告:凯司指甲制品公司(KISSNAILPRODUCT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州华盛顿港。
法定代表人:大卫·赵,该公司执行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孟秋,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贵明,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纳笛蔻(天津)美容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津**。
法定代表人:李东洪,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凯司指甲制品公司与被告纳笛蔻(天津)美容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凯司指甲制品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凯司指甲制品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凯司指甲制品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凯司指甲制品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