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8601民初319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富阳富春街道微笑便利店,经营地浙江省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巨利路11号。
经营者:龚丽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献勇,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富阳富春街道微笑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