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430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新,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飞,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河市鑫茂小家电平价超市,经营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广阳街19号。
经营者:张丽花,该超市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兆敏,系张丽花之夫。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沙河市鑫茂小家电平价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