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民初1510号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楼******。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员工。
被告:厦门鸿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之四v>法定代表人:姚晓明,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鸿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鑫欣)审 判 员 (谢爱芳)审 判 员 (王思思)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颜佳 艺)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