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846号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得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高新区石桥铺石新路**国窖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RNR80T。
经营者:陈丽珍。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得建材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2020年10月17日,原告黄振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