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11民初6114号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张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霞,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红伟,男,1992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红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