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民初262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旬磊,山东润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薄涛,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被告:淄川区洪山雨晴百货经营部,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太和村iv> 经营者:薄涛。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法忠,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薄涛、淄川区洪山雨晴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