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11知民初289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桃城区来静通讯器材店,住,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新华东路******店榕花西/div>经营者:张登来。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桃城区来静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