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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周梦洁、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10民初144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周梦洁、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周梦洁;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民初144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梦洁,女,汉族,1988年9月10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二层2011室。

法定代表人:王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雪。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周梦洁、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21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7.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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