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2007号原告:肇庆市汇昌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睦岗镇水松根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良,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苇,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童趣乐玩具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1。
原告肇庆市汇昌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童趣乐玩具厂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专利号为ZL**************、名称为“一种海豚摇摇面条机”。
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肇庆市汇昌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肇庆市汇昌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汇昌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肇庆市汇昌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