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2681号原告:何逢金,男,汉族,1963年3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志敏,男,汉族,1987年5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
被告:祁东县湘岭百货店,经营场所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风石堰镇毛坪村。
经营者:王湘祁。
原告何逢金与被告谭志敏、祁东县湘岭百货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何逢金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为1万元,该请求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逢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逢金撤诉。
本案原告何逢金已预交受理费23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逢金负担。
审判长 潘 威审判员 孙一中审判员 蔡 晓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法官助理何叶书记员刘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