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民初523号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嘉达环球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汝山,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县西贝潮酷童装店,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黄岗镇富民路北段路东iv> 经营者:贾标龙。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单县西贝潮酷童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单县西贝潮酷童装店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