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知民终8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长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长康粮站南路**。
法定代表人:谭迪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子轩,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远方,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市双清区振旺调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石桥乡五一村**。
法定代表人:汪家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纯,湖南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湖南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世军,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
上诉人湖南省长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邵阳市双清区振旺调味油有限公司、易世军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7知民初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湖南省长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湖南省长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省长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湖南省长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