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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2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相城区蠡口宏达电动气动工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民初882号
案件名称882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相城区蠡口宏达电动气动工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蠡口宏达电动气动工具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882号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娄镇东旺路**。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肖英,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北京市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蠡口宏达电动气动工具商行,经营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蠡口万**路183号。

经营者:吴海兵。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蠡口宏达电动气动工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以原被告庭外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庭外和解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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