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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西某商标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甘12知民初11号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西某商标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甘12知民初11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某。

经营者:余再辉。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西某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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