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235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璋林路**。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
委托代理人:穆远丽,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寿县顺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新友村/div>法定代表人:王洪伟。
被告:贵阳小河区富华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div>法定代表人:王贤文。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延寿县顺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贵阳小河区富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州米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