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王小霁、郑建勇、王小云假冒注册商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刑终529号
案件名称王小霁、郑建勇、王小云假冒注册商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小霁;郑建勇;王小云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刑终529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小霁,男,1987年11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化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所地福建省宁化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伟,福建群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建勇,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清,福建群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小云,男,1982年1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化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所地福建省宁化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陈金辉,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田航劲,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小霁、郑建勇、王小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作出(2020)闽0304刑初217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王小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六百九十一万元;

二、被告人郑建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被告人王小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的赃物假冒某某运动鞋17074双以及作案工具OPPO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原审被告人王小霁、郑建勇、王小云不服判决,以原判认定涉案金额不当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王小霁、郑建勇、王小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4刑初21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金勇 审判员  郑 星 审判员  郑文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梅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