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10民初29号原告:深圳市凯信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后海大道以东天利中央商务广场1601-1612。
法定代表人:龚亚峰,该公司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海龙,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盛华,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荆州市乐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江汉北路福耀名城**1门****。
法定代表人:余红英。
被告:湖北安良百货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北京中路**/div>法定代表人:刘方燕。
原告深圳市凯信时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市乐兴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安良百货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深圳市凯信时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凯信时装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凯信时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深圳市凯信时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