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9知民初150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马堡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黄贝路中山花园大厦1栋406A室。
法定代表人:文佑菊。
被告:益阳市资阳区衣世界服装城,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文艺路新世纪商贸城一、二楼。
经营者:曾利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曼,女,198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系该服装城员工。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马堡尼服饰有限公司、益阳市资阳区衣世界服装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