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82民初4175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057933XM,住所地南京市钟山北路龙池庵****。
负责人:张有根,该公司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晋,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宇栋,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新星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840825240Q,住,住所地泰兴市新街镇朝阳街西/div>负责人:蒋如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佐荣,江苏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旭,江苏辉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泰兴市新街镇倪浒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1283ME24360956,住,住所地302县道北新派出所附近/div>负责人:戴硕。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泰兴市新星加油站、泰兴市新街镇倪浒村村民委员会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2020年12月8日,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7525元减半收取376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