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初464号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355393835U。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田县海强毛巾店,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城西街道六一四路七支**盛达楼**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922MA320BCG1M。
经营者:吴海强,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古田县海强毛巾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
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古田县海强毛巾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潇婷 审 判 员 陆学宇 人民陪审员 林立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陈玉玲 书 记 员 郑玉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