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295号原告:无锡爱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运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玉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章俊,江苏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兰,江苏锦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鼓楼区京气神食品店,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煤港路以东王场临街门面v>经营者:杨元辉。
原告无锡爱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鼓楼区京气神食品店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无锡爱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锡爱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爱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77元,减半后收取3188.5元,由原告无锡爱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