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知民初93号 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台柳路**双山馨城**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MD4E2X3。
法定代表人:展银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秋峰,河北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百货大楼集团百货批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小区百货大楼仓库用代码:91130203713130219J。
负责人:解仁义。
被告:唐山市路南日月鑫文化用品商行,住所地:河北,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荷花坑市场****代码:92130202MA0914B60E。
负责人:张文辉。
被告:张文辉,男,1976年11月20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荷花坑市场****。
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百货大楼集团百货批发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日月鑫文化用品商行、张文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负担。